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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空气能每平米高补贴40元 福州建筑节能改造出新政

来源:空气巴巴   发布时间:2018-12-28

摘要:教学楼类示范项目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当改造内容包含可再生能源技术(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等至少一项)建筑应用或围护结构改造时,按40元/㎡予以补助,

据空气巴巴小编了解,因教学楼类改造项目存在用能设备种类少、能耗密度低、改造投入相对较少等特点,日前,福州针对《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四条规定(补助资金标准)进行细化调整。

调整细化后,示范项目按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改造内容以及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示范项目(教学楼类除外),按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按40元/㎡予以补助;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项目,按30元/㎡予以补助。

 

(二)教学楼类示范项目,以建筑单体为单位,根据单体的改造内容予以补助。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当改造内容包含可再生能源技术(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空气源热泵等至少一项)建筑应用或围护结构改造时,按40元/㎡予以补助,不包含的按20元/㎡予以补助;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当改造内容包含可再生能源技术(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空气源热泵等至少一项)建筑应用或围护结构改造时,按30元/㎡予以补助,不包含的按15元/ ㎡予以补助。

(三)省属项目(在福州市辖区内获得省级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补助的示范项目),节能改造面积列入市级示范项目指标,项目经省级相关部门组织测评、验收合格后,申请单位还可向市级相关部门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市级相关部门将参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省属项目差额补助。

 

(四)其他已获得各级财政节能减排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此项补助资金。

教学楼类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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