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政策丨济南市政府发布通知:加快全市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来源:空气巴巴 发布时间:2017-02-18
据空气能源网了解,继2016年济南淘汰城市建成区内的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后,2017新年伊始,政府发布新规继续向小燃煤锅炉“开刀”。2月14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中目标任务显示,2017年10月底前,全市35吨以上燃煤锅炉将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同时,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将完成淘汰或替代。据了解,此次,济南有94台35吨以上燃煤锅炉,其中包括济南东新热电有限公司的5台、济南热电有限公司北郊热电厂的8台、济南热电有限公司金鸡岭热电厂的7台等。此外,有260台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中包括济南热电有限公司南郊热电厂的3台、山东建筑大学的4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的2台、济南职业学院的2台等。
针对以上目标任务,政府将具体采取以下七项措施。
(一)多渠道替代(改造)燃煤锅炉。
一是优先利用集中供热(含余热利用)替代,加快引进周边城市余热,有效增加集中供热能力,且新增热源优先用于现有燃煤锅炉替代。二是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增加气源供应,推动燃煤锅炉煤改气;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因地制宜,通过热泵(空气源、污水源等)、电蓄能锅炉等多种方式,实现燃煤锅炉煤改电。三是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要配套完善自动控制装置和连续监控设施,确保排放指标达到省定标准限值要求。
(二)实施财政奖补政策。对按时限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替代)的,通过验收后,每置换改造1吨燃煤锅炉给予10万元补贴;对提前完成淘汰(替代)的,通过验收后,每置换改造1吨燃煤锅炉给予5万元奖励。
(三)实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对列入燃煤锅炉淘汰(替代)清单范围的燃煤锅炉,其承担的原供暖用户如参加集中供暖,供热管网建设费减半收缴,由原燃煤锅炉所属单位统一一次性缴纳;部队单位免缴供热管网建设费。燃煤锅炉煤改气的企事业单位免缴燃气管网建设费。
(四)降低清洁能源价格。加大燃气管网建设力度,扩大天然气在偏远地区替代燃煤的比例。对列入燃煤锅炉淘汰(替代)清单的锅炉单位,采用煤改气的,燃气价格统一执行2.6元/立方米。采用“煤改电”的,按照省物价局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复的优惠电价执行。
(五)分步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对列入锅炉淘汰(替代)计划、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有困难的单位,可先行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暖,3年内完成所涉及建筑的节能改造任务。
(六)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道路刨掘和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合审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
(七)建立健全淘汰(改造)倒逼机制。对列入淘汰(改造)工作计划的燃煤锅炉,强化环境监管,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公开曝光,并落实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进一步处理措施。对逾期未完成淘汰(改造)任务的,依法实施强制淘汰(改造)。
具体时间安排
(一)2月14日—28日
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在明确现有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和淘汰(替代)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辖区燃煤锅炉有关情况,确保不出现遗漏,并逐单位组织研究制定具体淘汰(改造)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替代方式及责任人。
(二)3月1日—31日
各县区政府督促锅炉业主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道路刨掘等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具备条件的要着手开展招标、新设备制作等相关工作。
(三)4月1日——9月30日
各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完成35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替代)工作。
(四)10月1日——31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完成淘汰(改造)的单位集中进行环保验收,落实奖补资金,并将淘汰(改造)情况在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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